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市政府确定,2007年在我市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组织机构。加强市、区(市)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认真落实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报销,不得用于办公开支。各级财政要在补助资金之外,合理安排办公经费,配备办公设施,保证开展日常工作需要。
(二)要坚持政府领导、卫生主办、部门协作、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体制;实施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及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和分类指导、家庭账户、门诊报销、大病统筹为主要补偿模式的运行机制;本着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到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不搞强迫命令,不追求参合率。
二、确保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资金补助
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标准(含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6元。根据这一要求,市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元,差额部分由区(市)财政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