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市、区(市)两级要明确由2名或2名以上督学负责若干所学校或一定区域教育工作的经常性督查。责任督学应对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建立对区(市)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的年度监控制度,切实促进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不到位等问题的有效解决。建立对区(市)基础教育质量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控制度,创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制,研究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实施方案,引导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规范区(市)、乡镇基础教育办学行为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测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六)建立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对整改情况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各区(市)要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强化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应有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和督学参加。
  (二)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均要配备相应数量和职级的专职督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专、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当地政府聘任。根据省里要求,各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在乡镇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教育督导员,构建市、区(市)、乡镇三级教育督导网络。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督学聘任制度,切实优化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和专业结构。
  (三)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素质。市、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开展督导检查和工作调研,不断提高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水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