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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并环发[2007]66号)


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

  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关键环节。根据省环保局统一部署,我市去年对全市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了严查重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省环保局先后印发了《关于严查重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晋环发[2007]31号)、《关于深化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67号)、《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7]204号),其中均对进一步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去年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各自辖区内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及“十五”以来违反“三同时”和不及时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深挖细查,切实做到全面彻底。

  2、对发现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处理。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罚的罚,该上报的上报。同时,按照市环保局、市监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并环发[2007]8号)精神,将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此次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严格按照省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务求取得实效。对查处不力、故意隐瞒不报、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我局将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将采取区域限批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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