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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统计事业经费的投入,县(区)财政要将统计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增加统计工作经费的投入。对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上级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监测任务等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好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业务精、善管理、作风过硬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根据《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调整,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要有计划地充实统计业务骨干,建立统计人才交流制度,保持统计队伍活力;要加强统计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改革创新、服务发展、依法行政、管理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要加强统计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建立统计人员轮训制度,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打造一支坚持原则、政治过硬、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统计干部队伍。
  五、依法治统,维护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和秩序
  (一)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机构。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综合统计部门统计执法机构,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要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统计执法检查等职能,严格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各级统计、法制、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经常性的、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实行督察督办。
  (三)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保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和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要依据法律、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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