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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2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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