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上海市整洁镇(乡)”荣誉称号的镇(乡)须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接受材料后,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其年度工作进行现场核准,并将核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两年对“上海市整洁镇(乡)”组织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上海市整洁镇”如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一)一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评价名列后十名;

  (二)造成重特大市容环境卫生影响;

  (三)有投诉,被市级新闻媒体暴光;

  (四)经复查不合格;

  (五)被撤消“卫生镇”、“文明镇”等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年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观摩;宣传和展示“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成果;不定期组织召开长效管理工作研讨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

  1 总则

 
 1.1 为切实加强和提高本市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制订本标准。

  1.2 建设中如涉及相关部门有关建设管理标准的,参照其相关标准执行。

  2 综合管理

 
 2.1 须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2 须编制市容环境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3 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保洁员纳入以镇为主或专业化管理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