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上海市整洁镇(乡)”荣誉称号的镇(乡)须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接受材料后,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其年度工作进行现场核准,并将核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两年对“上海市整洁镇(乡)”组织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被命名的“上海市整洁镇”如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一)一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评价名列后十名;
(二)造成重特大市容环境卫生影响;
(三)有投诉,被市级新闻媒体暴光;
(四)经复查不合格;
(五)被撤消“卫生镇”、“文明镇”等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年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观摩;宣传和展示“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成果;不定期组织召开长效管理工作研讨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
1 总则
1.1 为切实加强和提高本市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制订本标准。
1.2 建设中如涉及相关部门有关建设管理标准的,参照其相关标准执行。
2 综合管理
2.1 须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2 须编制市容环境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3 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保洁员纳入以镇为主或专业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