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管理、保洁所需经费落实;
(六)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第六条 材料
(一)《上海市整洁镇(乡)申报表》;
(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三)上海市整洁镇建设管理工作总结(附件2)。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申报建设“上海市整洁镇(乡)”的镇(乡)应按《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创建活动。
第八条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验收
第十条 程序
验收工作由市市容环卫局以组织验收团的形式进行,验收团聘请市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和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组成。
(一)初审
1、市市容环卫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安排现场验收。
2、初审不合格,不安排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审核档案记录材料;
3、现场随机抽查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区域;
4、向申报镇(乡)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反馈
将初审和现场验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报镇(乡)。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局每年安排一次“上海市整洁镇(乡)”的验收活动。
第五章 公示
第十二条 将待命名镇(乡)的基本情况在市市容环卫局网站和区县新闻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章 审核命名
第十三条 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待命名镇(乡)材料报市市容环卫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行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命名为“上海市整洁镇(乡)”,并授予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