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7〕134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以营造本市郊区农村良好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
2、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编写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郊区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增强郊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并规范“上海市整洁镇(乡)”的申报、建设、验收、公示、审核命名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崇明等10个区县所辖的建制乡镇。
第三条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原则:自愿申报、标准建设、有效管理、制度创新。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程序
(一)由镇(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三)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五条 条件
(一)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其职责明确;
(二)完成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
(三)基本完成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环境卫生装备配置;
(四)城镇地区已建成市容环境“规范区”或“达标区”,农村地区90%(含)以上建制村已建成“上海市整洁村(达标)”,并建立长效管理运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