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7〕134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以营造本市郊区农村良好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上海市整洁镇(乡)标准

  2、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编写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郊区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增强郊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并规范“上海市整洁镇(乡)”的申报、建设、验收、公示、审核命名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崇明等10个区县所辖的建制乡镇。

  第三条 “上海市整洁镇(乡)”建设原则:自愿申报、标准建设、有效管理、制度创新。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程序

  (一)由镇(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三)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五条 条件

  (一)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其职责明确;

  (二)完成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

  (三)基本完成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环境卫生装备配置;

  (四)城镇地区已建成市容环境“规范区”或“达标区”,农村地区90%(含)以上建制村已建成“上海市整洁村(达标)”,并建立长效管理运作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