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7〕256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交通厅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下列内容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全省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及重要技术的研究;
(三)交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全省交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技术咨询;
(五)其他需要进入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请聘任和解聘专家;
(二)制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四)编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四条 受聘专家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职称,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表达能力,其理论或实践成果在省内乃至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选聘专家程序:
(一)选聘专家主要采取组织推荐、本人愿意的方式;
(二)对推荐待聘的人选,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受聘专家,由省交通厅发给聘书。
第六条 受聘专家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临时特聘专家,参加决策咨询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