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试行意见的通知
(内府发〔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试行意见》已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试行意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试行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依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参保人员缴费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后,其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