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除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专项资金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市、县(区)将按通村水泥路每公里3万元、通村油路每公里2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补助资金市和县(区)政府各承担50%。县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要充分发动群众“一事一议”,积极参与通村公路建设。
4、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适度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发展;二是农村公路建设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免征,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缴纳入库,并由财政按规定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统筹砂石料场,同时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实行占补平衡、属地负责;四是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采取“结对帮扶”等方式,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乡村、包项目,定点、定项目帮扶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材料,新建农村公路沿线所涉及的通信、电力、广电、自来水、天然气等杆、管、线搬迁,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实行对口支援。
四、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1、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各县(区)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二是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三是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四是项目业主明确;五是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2、严格计划管理。市交通局根据村民大会决议书、乡(镇)人民代表决议书和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书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20日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市交通局,再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定。由省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省交通厅批准,可提前1年实施,次年经省交通厅对项目组织核实后安排补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