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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市民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加强对适用法律法规的调研工作,为全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并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大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对市县(区)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监督办理注销登记。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环保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纠正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动机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是一项需要政府、部门及企业高度重视、多方配合的系统工程。为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强化上级业务领导和指导,密切信息交流及工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协调解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和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本辖区、本系统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监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督查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严格属地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治污设施监管工作的督查,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治污设施监管落到实处。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督查力度,切实解决和纠正下级部门在污染设施监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巡查机制。全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巡查工作制度,坚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每季度一次以上的检查,对重点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农村自然生态等开展每月一次以上的例行检查,对食品、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冶金、建材等重点企业、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加大检查频次,强化定期巡查、重点督查、夜间暗查、节假日双休日突查等有效监察手段,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要不断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做到不放过对“任何一个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任何一个超标排污企业、任何一个经限期治理不达标仍继续生产的企业、任何一个不按规定规整排污口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任何一个拒绝检查或屡查屡犯的企业”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依照监管工作职责,安排好各自的检查,支持、配合环保部门的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立足于辖区实际,充分依靠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密切关注企业的排污动态,及时查处或上报发现的问题,使环境违法企业无机可乘。
  (四)建立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处罚职责,属于本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依照法定权限,坚决从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要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移送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的案件,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使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依法应由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的,要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对于环境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及处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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