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政府任命的企业人员存在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突出重点,明确职责,确保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到位
工作重点:以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冶金、建材等行业的排污企业,特别是沱江沿岸企业以及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严厉打击偷(漏)排污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制定本辖区治污设施监管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到监管工作对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督促并支持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强化行政手段,对环境违法企业果断实施限期治理直至关停。对因监管、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监督和协调,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环境投诉,及时向政府汇报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惩处违法排污行为,并向政府提出限期治理、停产或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建议。对全市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畜牧食品局、市供销社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企业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运行监管,督促企业搞好污染深度治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的运行负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对涉及环保安全的设施设备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企业配套建设环境安全应急处理设施,对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故负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市电业局负责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供电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保证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关停决定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