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要求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严肃处理。其中: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分别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依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将依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将依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将分别依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将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拆除、闲置或关闭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的,将依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查屡犯的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将勒令其停产直至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