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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内江属三峡库区影响区域,地处四川盆地腹心地带,大气流动缓慢,对污染物的扩散能力较差,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非常艰巨。近年来,我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全市主要工业企业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并通过达标验收,内江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试运行,全市整体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沱江等主要河流水质还不容乐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还不高,支撑经济发展的环境容量还相当有限,部分企业经营者环境意识依然淡薄,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和废气超标排放或偷(漏)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我市环境质量安全,也制约我市经济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认清当前我市环境违法问题整治的重要意义,在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加强管理,强化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治污的主体,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摈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错误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是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监管的责任制度,加强企业自身环境保护管理;选择合格的治污设施管理操作人员,做好防治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随时检测处理效果;做好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建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消除污染事故隐患;严格按照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并积极配合环保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二是在建项目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达到试生产条件的,要在环保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做到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三是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停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设施恢复使用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将被视为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因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确需拆除(关闭)或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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