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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统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市统计局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二)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市统计局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包括:统计月报、统计手册和统计年鉴所需的各种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及业务报表;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临时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等(各部门需定期报送的统计报表范围,内容及时限详见附件1、2、3、4)。
  (三)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制度。各部门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要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
  (四)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为确保全市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凡反映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市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省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省统计局统一发布的外,均由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公布;各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前,必须与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资料核对一致,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五)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本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行使部门统计职能。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考评
  市统计局要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建立全市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及时协调督促部门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各区(市)县政府要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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