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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成办发〔2007〕84号 2007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7〕24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也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法规,其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与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指导监督,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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