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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四)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大力推广自愿咨询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转诊服务机构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知情、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可接受性和可及性。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
  2.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市级定点医院和专家组要负责对区(市)县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区(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基层社区组织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
  各区(市)县政府要研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预防、监测、诊疗和转诊等服务。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的结核病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措施。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并加强相关信息的管理,建立严格保密的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妇幼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病毒治疗药品,积极提倡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4.落实关怀救助政策,探索适宜的救助模式。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关怀和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各类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发现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探索适宜的符合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求的关怀救助模式。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救助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予以妥善安置,并建立对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艾滋病致孤儿童、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子女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积极探索艾滋病致孤儿童青少年安置养育机制;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各区(市)县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开展生产自助自救,对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和政策支持,积极探索适宜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家庭帮扶模式;教育部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致孤儿童青少年列为“两免一补”和其他教育救助政策的重点对象,生活困难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及孤儿应免收杂费、书本费等,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妇联要组织、倡导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儿童青少年的关怀、献爱心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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