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对各区(市)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法规巡讲;各区(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城乡社区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法规巡讲;建立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学习制度,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和方法纳入地方各级行政学院(学校)、团校的培训课程;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与新考录公务员考试内容;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法规培训。
3.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落实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二部门《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在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属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农业、教育、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民工培训基地,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务工技能培训进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农民工岗前培训开展包括出境劳务人员在内的外出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节假日返乡期间开展集中或入户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建筑、采矿、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劳动保障、建设、人口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旅客的宣传工作,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的等候区域以及交通工具内部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并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展板、宣传栏、录像等对旅客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共娱乐场所和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星级饭店和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的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各区(市)县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要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
4.加强对青少年和妇女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省上制订的统一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大纲,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校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各普通中学、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过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系统培训;保证按要求开展足够的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健康处方”。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组织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组织(社团)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与“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相结合,深入城乡社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青春红丝带”爱心之家、青少年宫、“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以及各级共青团网站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扩大以社区及家庭参与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女性配偶和年轻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产前检查、孕妇学校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县、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为外出务工人员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做好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并免费提供安全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