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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部分委局环保目标责任书指标调整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部分委局环保目标责任书指标调整的通知
(并环委[2007]8号)


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局:

  根据部分委局职能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将你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指标予以调整,请认真贯彻实施。

  1、市行政执法局环保目标责任书第一条“将扬尘控制纳入工地文明管理内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出口处设置洗刷设备或水槽,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施工现场料堆及裸露地面采取“绿色覆盖”(无污染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有效防尘措施;市区内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环保达标工地达100%。”调整为“将扬尘控制纳入工地文明管理内容: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出口处设置洗刷设备或水槽,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施工现场料堆及裸露地面采取“绿色覆盖”(无污染覆盖)、喷洒抑尘剂等有效防尘措施;市区内建筑施工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环保达标工地达100%。督促各城区政府对集体土地上建筑施工工地扬尘进行治理。”

  2、市行政执法局环保目标责任书第二条“负责对静态散装物料、渣土车辆的密闭运输检查工作,严禁沿路抛洒,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政府部门审批确定的渣土场所,违法违章行为查处率达到98%。”由于职能变化不予考核。

  3、市行政执法局环保目标责任书第四条“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投诉进行查处,查处率达到100%。负责对城市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彻底取缔临街商业音响、喇叭的噪声污染。”调整为“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投诉进行查处,查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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