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86号 2007年10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排查重点。
1.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
3.水运交通设施。指港口和航电枢纽工程。
4.大中型水利设施。包括:(1)中型水库;(2)中型拦河水闸工程;(3)中型排灌泵站工程;(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
5.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3)变电所(500千伏);(4)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6)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7)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6.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2)天然气输气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
7.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