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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成办函〔2007〕2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现将编制2008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工作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项目。对清理规章工作中提出的拟修改的项目,市政府各部门要制订计划,明确上报市政府时间。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列入2008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
  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7年10月12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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