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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
(并环发[2007]10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了排查摸底并提出了分类处置意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属市、县(市、区)审批管理的以下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挂牌督办,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县(市)环保部门、各直属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市)环保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挂牌督办;属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办。

  二、各县(市、区)要在7月10日前以文件的形式对挂牌督办的单位进行挂牌,并督促其在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1、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下达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下达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处罚。

  3、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政府文件)。

  4、对列入淘汰名单而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要强制关闭(政府文件)。

  5、对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要强制关停(政府文件)。

  三、各县(市)环保部门、各直属分局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执法不力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各县(市)环保部门、各直属分局要将查处情况包括下达的法律文书、挂牌督办通知、督办结果、处罚情况及总结于8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市环保局法规处 李晓明  电话:308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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