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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相关政策。相关区、县要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补贴和奖励,财政支付困难的区、县可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补助。
  对依法关闭的水泥企业的补偿,可以参照东部地区关闭水泥企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按年产量计算,给予每万吨40万元的补偿,企业产量按2004-2006年3年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计算,对产量超过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计算。补偿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对提前关闭的水泥企业,可追加奖励。被淘汰企业提前或主动与当地区、县政府签定协议,拟定关闭日期,可按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进行奖励。对提前关闭(以熄火为准)的水泥企业,可按每提前1天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进行奖励。
  对超过时限仍未关闭的水泥企业,相关区、县政府不仅要依法予以关停,并且不予补偿。同时,依法下达停电、停水、停运通知书,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对依法关闭的水泥企业的土地,采取“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解决企业的相关遗留问题。
  附件:1.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情况表(略)
  2.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财政补贴细化方案
  3.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企业关停目标责任表(略)

  附件2
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财政补贴细化方案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中“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二、补贴原则
  以区、县财政支付为主,按产量进行补贴和按进度奖励。
  财政支付困难的区、县可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补助。
  三、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包括成华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的14户应该淘汰的机立窑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补贴情况见下表:(略)
  四、补贴标准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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