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07〕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确保完成省、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次淘汰范围对象为: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包括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内使用机立窑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
在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中,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4户,占全市水泥企业数量的33.33%,职工总数4795人。这些企业2004年、2005年、2006年年产量合计分别为:239.34万吨、280.2万吨、321.49万吨(详见附件1);其设计能力达到286万吨/年,占全市的25.09%。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区、县政府是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小水泥生产企业全部淘汰并拆除(详见附件3)。在淘汰落后小水泥生产企业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从节能减排、调整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角度出发,积极承担起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职责,对超过时限仍未关停的小水泥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并强制进行废毁处理。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能源办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企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