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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太原市“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太原市“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环委[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速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动员会议的精神和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创新发展模式,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战略,把污染物减排作为推进我市全面实现绿色型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45.8%,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8.45万吨减少到10万吨;烟(粉)尘排放总量下降20.5%,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1.19万吨减少到8.9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下降26.6%,到2010年,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3.23万吨减少到2.37万吨,基本达到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9%以上。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万吨以内,比上年下降13.8%;COD排放量控制在3.06万吨以内,比上年下降2.2%。

  三、工作任务

  (一)坚决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抓住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对生产规模小、物耗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及其生产设施逐步实施淘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规定,加大淘汰电力、钢铁、焦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对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碳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和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全部淘汰。“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二氧化硫2.5万吨;实现减排烟(粉)尘1万吨;2007年内完成对古交市岚峰钢铁公司、汇通冶炼公司、盛源钢铁公司、嘉润冶炼公司及清徐县胜联炉料有限公司、娄烦县继亨钢铁公司等6个企业9座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的关停淘汰。太钢要结合全厂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烧结厂1#、2#烧结机,炼铁厂1#、2#、3#高炉实施关停,10月底前对三钢厂6台18吨电炉实施关停。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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