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证书》、供水企业资质由区(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经市水务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36.县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旅游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家1A、2A级旅游景区评定和年度复核,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一星级、二星级饭店评定、年度复核、评定性复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三星级饭店的初评;其他区(市)县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家1A、2A级旅游景区和一星级、二星级饭店的初评并进行年度复核。
37.各区(市)县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预审和旅行社门市部备案。
38.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因病退休(职),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39.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或在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用工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产生的行政复议由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市)县政府法制办承担。
40.从事中级及其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41.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设计床位在300张以内(含300张)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进行监管。
42.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酒类产销许可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和《进口酒零售许可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和发证;原由市工商局发证的企业,其证照在有效期内的,由区(市)县商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43.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及相关事项的变更、典当经营许可、拍卖经营许可和取得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函,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外派劳务项目,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审查,报市商务局备案。
44.区(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属地三级及以下大件运输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许可、属地客运车辆类型和等级核定,并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5.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上报。
46.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区(市)县粮食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市工商局转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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