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质认证
25.区(市)县有关部门直接核发市级权限内资质方面的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26.《煤炭经营资格证》证照由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中小企业局转报省经委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证照由产煤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中小企业局转报省经委审批。
2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工商注册在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建设部门审查后,经市建委转报省建设厅审批。
28.市国资委投资设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子公司,实行属地化工商登记管理。市国资委投资设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子公司,由市国资委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区工商部门登记。
29.市工商局委托区(市)县工商部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可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登记。
30.公司住所在中心城区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属地化工商登记管理;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且住所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主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区工商部门登记。
31.民营科技企业核发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前置审查和专利广告出证申报审批,由区(市)县科技部门办理,报市科技局备案。
32.水生野生动物特种许可证由区(市)县水利(水务)部门审核后,经市水务局转报省水产局办理。
33.市级对水产品市场的检查、监督、暂扣、停止销售、抽样送检权限下放给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工作机构、法定工作人员的区(市)县,检疫权、处罚权下放给有相应资格的区(市)县防疫检疫机构。
34.市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防疫检疫工作,下放给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工作机构、法定工作人员的区(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