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涉及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经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涉及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经市经委转报省经委;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初审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
17.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核后,经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区(市)县粮食部门审批,报省、市粮食局备案。
三、用地报批
18.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区(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19.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需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政府或市国土局转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原需报市政府或市国土局审批的,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和市国土局备案。
20.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区(市)县政府审核后,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原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一般村庄和集镇农用地转用,在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由区(市)县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21.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22.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需经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市国土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项目用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预审。
23.中心城区117范围内的农民新居工程、198范围内的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设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在市政府批准的总的规模范围内,具体项目建设用地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24.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征、占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额等需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初审后,经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审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