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申请抵免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
5.区(市)县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市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6.企业年度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税务部门审批。
二、项目申报
7.除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以外的区(市)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别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区(市)县规划部门选址并进行方案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不再向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由市规划局转报省建设厅审查。
8.项目核准管理,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中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9.项目审批管理,除需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现有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10.需申请国家、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经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11.区(市)县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区(市)县商务部门审核后,经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审批。
1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商务部门按相应原则办理。
13.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管理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有关部门转报省级有关部门。
14.不需要市级配套资金的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区(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经市科技局转报科技部、省科技厅审批。
15.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和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对出境断面水质和建成区空气质量全年稳定达标的区(市)县,其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当地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原需经市环保局审核,报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县环保部门审核后,经市环保局转报省环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