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上下衔接,着力加强区(市)县扩权指导
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服务区(市)县的责任意识,统一思想,自觉放权,将工作着力点从过去直接审批转到事前服务和事后监管上来。要尽快建立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后的上下衔接机制,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扩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迅速办理区(市)县需市转报省审批事项,积极做好对省级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对区(市)县的工作指导,确保扩权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要改进对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区(市)县发展规划、跨区(市)县重大项目、重点建设、重要产业发展等的协调和监管,促进区(市)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四、坚持富民惠民,全面推进区(市)县又好又快发展
各区(市)县要紧紧抓住扩大管理权限的重大机遇,紧紧扭住发展这一第一要义,把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转化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动力;转化为优化经济要素配置,加快市场化、城镇化的动力;转化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跨越发展的动力,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努力使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在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幅度增长,为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推动区(市)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贯彻《通知》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各区(市)县要抓紧研究落实《通知》的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目督办要切实加强对扩权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扩权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
一、税收管理
1.企业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国税管户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区(市)县国税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区(市)县国税部门审批。
2.原由市地税局审批的区(市)县占用耕地需要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由区(市)县地税部门直接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3.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交给区(市)县税务部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