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成府发〔2007〕65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现将《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市)县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主力和骨干。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增强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着眼于改革创新,着眼于职能转变,认真落实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各项部署,全力支持区(市)县能发展多好就发展多好,能发展多快就发展多快,不断推进和发展全市区(市)县你追我赶、奋力争先的大好局面。
一、坚持依法合规,尽力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
要按照“能放则放、能扩则扩”的原则,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尽可能下放给区(市)县。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原需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批或管理,报市备案;原需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由区(市)县审核,经市转报省审批。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市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委托和授权区(市)县办理。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我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县可直接享有。各区(市)县也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向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支持重点镇和优先发展重点镇加快发展。
二、坚持责权统一,切实用好区(市)县扩权政策
各区(市)县要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层次和水平;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努力适应管理权限扩大后区(市)县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