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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太原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工作。要立即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规定》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及局党组贯彻实施《规定》会议的精神,迅速将《规定》传达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做到人人知晓。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每个共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八项禁止性要求,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

  2、检查清理纠正阶段 (6月24日至6月29日)

  各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对照八项严格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照检查重点进行严肃认真的对照检查。对照检查要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规定》,自觉遵守,认真对照检查,全体共产党员(含退休、离职未满三年者)要珍惜这次主动受教育、主动纠正存在问题的机会,对照《规定》条款进行认真检查,在自查截止时间之前(2007年6月29日前)如实填报《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报告表》,自查无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无违反规定情况”,如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附有书面情况说明和整改意见。《自查报告表表》于2007年6月29日前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的,依纪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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