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7]11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市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燃料结构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燃煤污染控制工作通告》,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下发文件,请各单位接文后严格遵照执行。
一、燃煤污染控制实施范围
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交易市场,包括小商品、小食品交易市场、蔬菜水果交易市场、服装鞋帽交易市场、粮、油和调料品交易市场、钢材、建材交易市场、家具交易市场等(重点交易市场名单见附件1)。
三县一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辖区实施范围。
二、燃煤污染控制具体措施
1.对餐饮炉灶进行整治。交易市场内食堂大灶和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饭店炉灶、个体商户自行做饭的炉灶等,必须使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2.对茶炉进行整治。对交易市场内所有燃煤茶炉进行拆除,更新为电或煤气、液化气茶炉。
3.对交易市场燃煤采暖锅炉进行综合整治。凡是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交易市场,其采暖锅炉一律拆除;暂时不能进入集中供热的,对6吨以下(含6吨)燃煤锅炉进行更新,使用电、气、油、水煤浆或型煤专用锅炉;6吨以上锅炉必须使用含硫量小于1%的动力洗选煤或符合《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的型煤,同时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脱硫除尘器进行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燃煤污染控制相关要求
1.时间要求。交易市场的茶炉更新改造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餐饮炉具改造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锅炉更新改造工作必须在10月15日前完成。对不能完成限期更新或改造任务的锅炉、茶炉、大灶一律关停。
2.管理要求。各环保分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交易市场进行详细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完整的管理台帐,并于2007年8月10日前,将摸底调查表上报市环保局大气处(调查摸底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