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市委宣传部、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太原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
(并环发[2007]126号)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各新闻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这次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保证太原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一环。现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太原市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污染源普查宣传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根据普查工作进展,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工作重点。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了解普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突出一个原则。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媒体可报道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普查试点工作取得的好做法、好经验。
四、注重宣传效果。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