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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研究论证的原则包括: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属于部队划分的生活区或独立空闲营房区;
  (三)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四)周边地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齐全;
  (五)满足我市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标准要求;
  (六)满足住宅建筑管理的相关要求;
  (七)满足居住小区绿化标准的要求;
  (八)有条件的地块要与周边的危陋房屋改造相结合,改善城市景观。
  第五条 驻津部队申请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依据营区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和军事、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建议书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搞好服务。
  第六条 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议书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定拆迁范围,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要求,完成界外地土地整理及规划建设。项目界外地整理和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情况比较特殊的项目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给予专项补助。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详细规划后,应将有关总部、军区(军、兵种)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军队上级机关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换发相应种类和规模的地方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据此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 驻津部队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省地的政策方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按照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和技术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功能合理、面积适中。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达到节能、节水等技术要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鼓励一次性装修到位,建设符合使用要求、功能完备的成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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