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4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