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省级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6)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2003]88号)
软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软件企业人员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10年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及个人。
(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47号)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软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软件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度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