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三)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认定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
3、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4、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软件产品申报
(一)软件产品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自产软件产品送到省软件检测中心检测。电话:0551-5325922,地址:长江西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受理后,集中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3、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科技、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四、软件企业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节选)
(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25号)
第三条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创办软件生产企业。
(1)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