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工作机制。
1.风险防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预警,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拓宽信访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查实,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门监管与联合查处相结合。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2.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印发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有效通报渠道。
3.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程序为: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
4.管辖和移送机制。对应由外省(市、区)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移送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则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是由非法集资案件主体所属主要部门负责处置。
三、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一)启动应急预案。
1.案件来源。
对经群众举报、信访部门转办和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初步调查取证,并将案件情况、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置意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并向各成员单位移送的,该成员单位应当接受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调查、认定,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如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其他省(市、区)发现,应由我市牵头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接收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