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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银监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
  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重大案件上报国务院。
  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2.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
  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配合各成员单位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
  4.做好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工作;
  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责任。
  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的融资动态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信息。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通报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信访部门要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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