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相关的计量、统计资料及财务报表;
6、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必须提供项目建设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 建立认定委托制度。凡省级单位及对于工艺技术、产品配方复杂,检测难度较高的企业(项目)和年利润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由各市经贸委(计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税务主管部门,由省经贸委组织或委托认定。
对其他的企业(项目),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经贸委(计经委)牵头,会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报省经贸委及省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认定委员会的检查。
第十一条 省印制统一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根据认定结论,由省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发给《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单位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机构提出重新审议,认定机构应予以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省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省认定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原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和省税务主管部门每年将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追缴已减免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