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工作,并会同省税务主管部门对认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商标、安全等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规范的原始台帐、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
4、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认定内容:
1、审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审定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种类及产品(项目)是否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
3、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工艺流程、产品配方、技术水平、产品质量;
4、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5、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诉程序
第八条 成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专员办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日常工作。
认定委员会负责专家的确认;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和认定;对认定有异议的企业(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经贸委(计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同级税务主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单位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及配方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污染证明;
4、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