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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遂府办函〔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贯彻《条例》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实践和临床应用中具有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条例》是在总结以往相关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有关药物管制公约的规定,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出来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
  为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部署,认真抓好《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培训,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对各级监管人员,麻醉药品经营、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教育。使大家准确领会《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根据《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按照《条例》新增“审批程序与监督管理”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理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机制,药监、卫生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针对《条例》中所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套规章对原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制订各自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把各项职责明确到岗、到人,并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完整监管体系,切实保证《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同时要尽快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应对滥用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尽快制订《遂宁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务求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队伍的建设,增强监管人员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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