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六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五条至六十二条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八、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六十三)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六十四)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六十五)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剥离的土地,并免缴土地房产契税。
--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
九、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
(六十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十七)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八)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十六条至六十八条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六十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注:我市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