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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五、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十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六)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七)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三十八)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
  (三十九)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四十)天津机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其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属于市级部分由天津市财政给予返还,属于区县部分由相关区县财政给予返还。
  涉及返还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根据《天津机场建设与发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2004年11月9日)
  六、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十一)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十二)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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