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五)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六)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十七)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
(十八)对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年终奖励,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对发放的该项奖励资金,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免征该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64号)
(十九)金融企业以股票期权形式给予员工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三、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在旅游规划主题板块内新开办的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可比照享受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市和区县财政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