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九)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十一)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条至十一条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十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 118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十三)对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经其申请可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但累计免税期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市地税局《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