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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市财政局对国家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发展服务业的财税政策进行了汇总。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财税政策。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本市出台新的财税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一日

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一条至五条摘自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六)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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