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安全、经委、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要在2005年清理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深陷非法利益格局、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切实推进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依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现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小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四)建立和完善矿政管理制度。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和规范措施,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矿政管理行为,建立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有关证照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各类越级办证、违法审批等行为。
五、加强协调,明确职责
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要充实已建立的整顿和规范矿产发秩序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明确划定相关部门在整顿中的具体职责任务,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格局。
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违法违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等腐败现象的清理和查处工作。
市经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制定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布局调整和小矿山整合;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行为和各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查处;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全市矿整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